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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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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8-26 08:21来源:上海建筑建材业


关于落实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7]第104号


各检测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部部长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沪建交(2007)279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相关具体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检测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制度,发挥检测机构对工程现场的质量保障作用。

  ㈠在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以下简称《确认证明》),在《确认证明》中确认该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并作诚信承诺。《确认证明》书面格式详见附件一。

  ㈡在《确认证明》中,检测机构应将检测不合格信息详细列出,并经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保存于检测机构档案。

  ㈢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对《确认证明》中涉及的检测不合格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确认证明》作为建设单位能否组织质量验收的条件之一。

  施工单位应把《确认证明》与相关检测报告一起归入质量竣工资料中。

  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深入推进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反映本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实现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㈠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的各类检测机构应统一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并利用系统提供的计算机辅助软件(平台)管理检测全过程,出具带有防伪封面(纸张)和校验码的防伪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局域网以及通过互联网与控制中心连接的管理工作,确保网络正常连接,准确、及时地上传检测信息。

  ㈡实施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机构应在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全面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混凝土非破损、砂浆抗压强度、桩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等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的自动采集工作。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和预制砼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也应逐步推广使用统一检测管理软件,在2007年12月30日前完成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㈢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上报制度,并对上报的检测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表中的检测不合格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报表中的内容应与检测档案中的检测不合格台帐一致。对漏报、瞒报检测不合格信息的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单位的诚信手册;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各检测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应设置检测信息查询功能,便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检测不合格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查询,确保管理部门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过程监控。

  三、加强对检测不合格信息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不合格处理流程,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㈠对混凝土立方体试件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信息,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并在24小时内向市安质监总站及工程受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同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检测机构若不能确认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则报告或通报混凝土标准养护28天抗压强度小于强度标准值100%的检测信息,对于同条件养护混凝土应乘以折算系数1.10、水下混凝土应提高强度标准值一个等级后进行判断。

  ㈡当混凝土标准强度试件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且同一验收批砼强度评定不合格时,由工程受监质监站进行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网址://www.shcetia.com/)上随机抽取有资质的骨干检测单位,委托对该试件代表的工程实体进行混凝土非破损强度检测,但该混凝土试件原检测单位不得承揽该项目混凝土非破损检测业务。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应在检测后的一周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报受监监督机构。同时,由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对预拌砼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当混凝土标准强度检测结果小于设计强度的75%时,由市安质监总站委托市混凝土事务所对提供预拌砼的企业进行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㈢市安质监总站将根据业绩考核、检测奖评选、动态检查等结果定期公布和调整参与混凝土不合格处理的骨干检测机构名录,首批名录详见附件二。

  ㈣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做到抽样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符合批量评定要求,出具的报告内容规范完整,并采用统一封面。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混凝土非破损检测结果反馈到受监质量监督机构,并定期汇总到行业信息管理中心。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见证混凝土非破损现场检测,与检测机构共同对抽样代表性负责。

  ㈤2007年9月1日起,各检测机构应统一使用混凝土非破损检测信息管理系统项目软件,实施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四、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包括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管。重点核查  检测业务委托情况、《确认证明》出具情况、检测不合格信息处理情况等有关内容。如发现工程验收资料中检测报告与《确认证明》不符或存在检测不合格质量问题未整改处理等工程现场质量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监理单位及施工企业对于现场桩基、混凝土非破损等检测人员,应检查检测上岗证,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保证检测质量。

  附件一:

  附件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六日